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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税务为大家梳理增值税申报中的高频风险点ღ◈✿ღ,从政策依据到解决办法一一拆解ღ◈✿ღ,帮你避开这些容易忽略的税务风险ღ◈✿ღ,让企业财税管理更合规ღ◈✿ღ!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ღ◈✿ღ,多抵扣了进项税额ღ◈✿ღ,少缴纳增值税税额ღ◈✿ღ,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ღ◈✿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ღ◈✿ღ: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ღ◈✿ღ、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和不动产ღ◈✿ღ。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ღ◈✿ღ、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ღ◈✿ღ。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ღ◈✿ღ、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ღ◈✿ღ。纳税人新建ღ◈✿ღ、改建ღ◈✿ღ、扩建ღ◈✿ღ、修缮ღ◈✿ღ、装饰不动产ღ◈✿ღ,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
本条第(四)项ღ◈✿ღ、第(五)项所称货物ღ◈✿ღ,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ღ◈✿ღ,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ღ◈✿ღ、采暖ღ◈✿ღ、卫生ღ◈✿ღ、通风ღ◈✿ღ、照明ღ◈✿ღ、通讯ღ◈✿ღ、煤气ღ◈✿ღ、消防ღ◈✿ღ、中央空调ღ◈✿ღ、电梯ღ◈✿ღ、电气ღ◈✿ღ、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ღ◈✿ღ。
企业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ღ◈✿ღ,如果未做进项税额转出ღ◈✿ღ,会产生补缴税款并处以税务机关加征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业务是否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ღ◈✿ღ,如果未转出ღ◈✿ღ,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ღ◈✿ღ,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ღ◈✿ღ。
补充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ღ◈✿ღ,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ღ◈✿ღ,如直接收款ღ◈✿ღ、托收承付ღ◈✿ღ、赊销ღ◈✿ღ、分期收款ღ◈✿ღ、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ღ◈✿ღ,未及时准确入账ღ◈✿ღ,未确认销项税额ღ◈✿ღ,少缴增值税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ღ◈✿ღ: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ღ◈✿ღ,具体为ღ◈✿ღ: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ღ◈✿ღ、船舶ღ◈✿ღ、飞机等货物ღ◈✿ღ,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ღ◈✿ღ,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ღ◈✿ღ。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ღ◈✿ღ,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ღ◈✿ღ;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销售产品ღ◈✿ღ,如直接收款ღ◈✿ღ、托收承付ღ◈✿ღ、赊销ღ◈✿ღ、分期收款ღ◈✿ღ、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ღ◈✿ღ,未及时入账ღ◈✿ღ,未确认销项税额ღ◈✿ღ,造成
企业自查是否存在直接收款ღ◈✿ღ、托收承付ღ◈✿ღ、赊销ღ◈✿ღ、分期收款ღ◈✿ღ、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销售产品未正确确认收入的情况ღ◈✿ღ,若存在ღ◈✿ღ,请及时确认收入并做纳税调整ღ◈✿ღ。
根据国家规定ღ◈✿ღ,企业有特定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等减税ღ◈✿ღ、免税政策ღ◈✿ღ,企业应该将其分别核算ღ◈✿ღ。未分别核算的话ღ◈✿ღ,则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ღ◈✿ღ,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ღ◈✿ღ,带来风险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的规定ღ◈✿ღ: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项目初美智佳子ღ◈✿ღ,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ღ◈✿ღ,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ღ◈✿ღ。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ღ◈✿ღ,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ღ◈✿ღ、减税项目的ღ◈✿ღ,应当分别核算免税ღ◈✿ღ、减税项目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的ღ◈✿ღ,不得免税ღ◈✿ღ、减税ღ◈✿ღ。
根据国家规定ღ◈✿ღ,如果相关企业未对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ღ◈✿ღ,则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ღ◈✿ღ,会加重企业税负ღ◈✿ღ。
企业要对增值税即征即退ღ◈✿ღ、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ღ◈✿ღ。同时要经常进行账簿自查ღ◈✿ღ,杜绝未分别核算应税和退税项目情况的发生ღ◈✿ღ,若存在上述问题ღ◈✿ღ,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ღ◈✿ღ,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ღ◈✿ღ,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ღ◈✿ღ;未单独核算的项目ღ◈✿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ღ◈✿ღ。
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ღ◈✿ღ,残疾人未实际上岗工作ღ◈✿ღ,企业即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ღ◈✿ღ,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ღ◈✿ღ,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ღ◈✿ღ、罚款的税务风险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中的规定ღ◈✿ღ: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ღ◈✿ღ,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ღ◈✿ღ,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ღ◈✿ღ,可按照“通知”的规定ღ◈✿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ღ◈✿ღ:
一ღ◈✿ღ、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ღ◈✿ღ,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ღ◈✿ღ,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ღ◈✿ღ。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ღ◈✿ღ,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ღ◈✿ღ、旗ღ◈✿ღ,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ღ◈✿ღ、直辖市ღ◈✿ღ、计划单列市ღ◈✿ღ,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ღ◈✿ღ。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ღ◈✿ღ,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ღ◈✿ღ;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ღ◈✿ღ,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ღ◈✿ღ。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ღ◈✿ღ、基本医疗保险ღ◈✿ღ、失业保险ღ◈✿ღ、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ღ◈✿ღ。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ღ◈✿ღ,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ღ◈✿ღ。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残疾人ღ◈✿ღ,不符合税法要求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ღ◈✿ღ,导致少缴增值税ღ◈✿ღ,产生被税务局追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ღ◈✿ღ。
企业应自查是否聘用残疾人参与生产工作ღ◈✿ღ,若是存在残疾人生产ღ◈✿ღ,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ღ◈✿ღ,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ღ◈✿ღ,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纠正ღ◈✿ღ。
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对于从当期销售中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确定会出现偏差ღ◈✿ღ,对于书面约定的当期应收款与无书面约定而实际收取的本金ღ◈✿ღ,
二者之间存在差距ღ◈✿ღ,企业若混淆两种情形ღ◈✿ღ,未正确适用ღ◈✿ღ,则会存在少计或者多计销售额的情况ღ◈✿ღ,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的规定ღ◈✿ღ: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ღ◈✿ღ,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ღ◈✿ღ,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ღ◈✿ღ。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ღ◈✿ღ,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ღ◈✿ღ。
企业在对外提供有形资产融资业务选择扣除的价款本金不符合政策ღ◈✿ღ,则会导致减少企业的销售额ღ◈✿ღ,从而会少缴纳增值税ღ◈✿ღ,因错误运用政策企业会面临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ღ◈✿ღ、罚款的税务风险ღ◈✿ღ。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所能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依据ღ◈✿ღ,企业需要仔细审查清楚以此正确确定适用的政策ღ◈✿ღ,若是存在上述问题ღ◈✿ღ,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ღ◈✿ღ。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ღ◈✿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ღ◈✿ღ,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ღ◈✿ღ,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ღ◈✿ღ:
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ღ◈✿ღ,单独记账核算的ღ◈✿ღ,不并入销售额征税ღ◈✿ღ。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ღ◈✿ღ,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ღ◈✿ღ: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ღ◈✿ღ,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ღ◈✿ღ,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ღ◈✿ღ。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ღ◈✿ღ,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ღ◈✿ღ。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ღ◈✿ღ,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ღ◈✿ღ,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ღ◈✿ღ,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ღ◈✿ღ。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ღ◈✿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ღ◈✿ღ,若是存在上述问题ღ◈✿ღ,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ღ◈✿ღ,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ღ◈✿ღ。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ღ◈✿ღ,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ღ◈✿ღ,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ღ◈✿ღ,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ღ◈✿ღ:
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ღ◈✿ღ,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ღ◈✿ღ,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ღ◈✿ღ;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ღ◈✿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ღ◈✿ღ,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ღ◈✿ღ。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ღ◈✿ღ,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ღ◈✿ღ,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ღ◈✿ღ。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ღ◈✿ღ,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ღ◈✿ღ,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ღ◈✿ღ。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ღ◈✿ღ,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ღ◈✿ღ,而是分别开具了销售发票和红字发票ღ◈✿ღ,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ღ◈✿ღ。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ღ◈✿ღ、缴纳滞纳金ღ◈✿ღ,还有可能被罚款ღ◈✿ღ。
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ღ◈✿ღ,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ღ◈✿ღ,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ღ◈✿ღ,周期性地展开自查ღ◈✿ღ,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ღ◈✿ღ。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ღ◈✿ღ,为混合销售ღ◈✿ღ。从事货物的生产ღ◈✿ღ、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ღ◈✿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ღ◈✿ღ;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ღ◈✿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ღ◈✿ღ。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ღ◈✿ღ,导致适用税率有误ღ◈✿ღ;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ღ◈✿ღ,从而少缴税款ღ◈✿ღ,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条的规定ღ◈✿ღ: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ღ◈✿ღ,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ღ◈✿ღ,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ღ◈✿ღ,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ღ◈✿ღ,不征收增值税ღ◈✿ღ。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ღ◈✿ღ,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ღ◈✿ღ、批发或零售的企业ღ◈✿ღ、企业性单位ღ◈✿ღ,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ღ◈✿ღ,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ღ◈✿ღ,为混合销售ღ◈✿ღ。从事货物的生产ღ◈✿ღ、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ღ◈✿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ღ◈✿ღ;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ღ◈✿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ღ◈✿ღ。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ღ◈✿ღ、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ღ◈✿ღ,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ღ◈✿ღ、批发或者零售为主ღ◈✿ღ,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ღ◈✿ღ。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ღ◈✿ღ,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ღ◈✿ღ,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ღ◈✿ღ,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ღ◈✿ღ。
企业加强混合销售行为的管理ღ◈✿ღ,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ღ◈✿ღ,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ღ◈✿ღ,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ღ◈✿ღ,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ღ◈✿ღ、征收率的ღ◈✿ღ,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ღ◈✿ღ、征收率ღ◈✿ღ。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ღ◈✿ღ,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有视同含税收入ღ◈✿ღ,未作换算直接计入了销售额ღ◈✿ღ,使得该部分重复缴纳增值税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的规定ღ◈✿ღ: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ღ◈✿ღ,应视为含税收入ღ◈✿ღ,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ღ◈✿ღ。
如果企业未将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ღ◈✿ღ,将使企业收入虚增ღ◈✿ღ,同时也缴纳了更多的税款ღ◈✿ღ,加大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ღ◈✿ღ。
企业的平销行为ღ◈✿ღ,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未冲减进项税额ღ◈✿ღ,致使多抵扣了当期进项税额ღ◈✿ღ,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的规定ღ◈✿ღ:
自1997年1月1日起ღ◈✿ღ,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ღ◈✿ღ,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ღ◈✿ღ,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ღ◈✿ღ,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ღ◈✿ღ,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ღ◈✿ღ。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ღ◈✿ღ:
如果企业当期平销行为返还的资金较多ღ◈✿ღ,且没有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ღ◈✿ღ,使得销售收入与应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ღ◈✿ღ,容易引发涉税风险ღ◈✿ღ。
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在同一地方的不同仓库之间发生条款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ღ◈✿ღ,没有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ღ◈✿ღ,总机构也未统一缴纳税款而少缴税款ღ◈✿ღ,给纳税人带来税务风险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的规定ღ◈✿ღ: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ღ◈✿ღ,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ღ◈✿ღ,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ღ◈✿ღ,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ღ◈✿ღ: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ღ◈✿ღ;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ღ◈✿ღ,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ღ◈✿ღ。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ღ◈✿ღ,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企业加强实物转移的跟踪管理ღ◈✿ღ,及时把握货物流向与发票信息ღ◈✿ღ,对发生规定情形的销售ღ◈✿ღ,及时办理税务事项ღ◈✿ღ,加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交流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ღ◈✿ღ,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ღ◈✿ღ、征收率的ღ◈✿ღ,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ღ◈✿ღ、征收率ღ◈✿ღ。
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已销售货物ღ◈✿ღ,后续发生价格优惠ღ◈✿ღ、折扣之类的ღ◈✿ღ,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即冲减当期销项税额ღ◈✿ღ,以此减少当期应税收入ღ◈✿ღ,造成少缴税款ღ◈✿ღ、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ღ◈✿ღ,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ღ◈✿ღ;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ღ◈✿ღ,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ღ◈✿ღ。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ღ◈✿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ღ◈✿ღ,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ღ◈✿ღ、开票有误等情形ღ◈✿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ღ◈✿ღ。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ღ◈✿ღ,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ღ◈✿ღ。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已确认收入但后期予以折扣ღ◈✿ღ、价格优惠的销售行为ღ◈✿ღ,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在会计处理上做销项税额转出ღ◈✿ღ,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ღ◈✿ღ,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有无开具增值税红字专业发票ღ◈✿ღ,并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其对应的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ღ◈✿ღ,若是存在上述风险ღ◈✿ღ,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ღ◈✿ღ。
企业同时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不能对其分别核算的也没有从高适用税率ღ◈✿ღ,违反了税法上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需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ღ◈✿ღ,存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ღ◈✿ღ,兼营ღ◈✿ღ,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ღ◈✿ღ,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ღ◈✿ღ,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ღ◈✿ღ: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从高适用税率ღ◈✿ღ。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ღ◈✿ღ,对税率不同的货物与服务ღ◈✿ღ,企业未对其分别核算ღ◈✿ღ,在此情况下ღ◈✿ღ,也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从高适用税率ღ◈✿ღ,存在补缴税款及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ღ◈✿ღ。
企业应当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ღ◈✿ღ,若是存在ღ◈✿ღ,是否对其分开核算ღ◈✿ღ,未分开核算的ღ◈✿ღ,有无从高适用税率ღ◈✿ღ。若是也无从高适用税率的ღ◈✿ღ,请立即调整纠正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ღ◈✿ღ、征收率的ღ◈✿ღ,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ღ◈✿ღ、征收率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的ღ◈✿ღ,从高适用税率ღ◈✿ღ。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ღ◈✿ღ、销售服务等ღ◈✿ღ,未及时确认收入ღ◈✿ღ,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ღ◈✿ღ,给纳税人带来少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ღ◈✿ღ。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ღ◈✿ღ,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ღ◈✿ღ,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ღ◈✿ღ;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ღ◈✿ღ,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ღ◈✿ღ,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ღ◈✿ღ,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ღ◈✿ღ,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对外视同销售行为ღ◈✿ღ,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ღ◈✿ღ,若是存在ღ◈✿ღ,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视同应税交易ღ◈✿ღ,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ღ◈✿ღ:
企业发生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时ღ◈✿ღ,需要将外币按照一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增值税ღ◈✿ღ,如果汇率选择不正确就会产生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风险ღ◈✿ღ,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ღ◈✿ღ: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ღ◈✿ღ,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ღ◈✿ღ。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ღ◈✿ღ,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ღ◈✿ღ。
企业将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时应按照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ღ◈✿ღ,且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如果企业汇率使用错误ღ◈✿ღ,则会多记或少计收入ღ◈✿ღ,从而多记或少记销项税额ღ◈✿ღ。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ღ◈✿ღ,若是存在ღ◈✿ღ,对该外币结算业务的汇率适用是否规范正确ღ◈✿ღ,若是存在适用税率错误ღ◈✿ღ,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ღ◈✿ღ。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ღ◈✿ღ,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ღ◈✿ღ,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适用简易计税ღ◈✿ღ。如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已扣除相关费用却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低税率ღ◈✿ღ,会导致当期少缴纳增值税ღ◈✿ღ。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ღ◈✿ღ、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ღ◈✿ღ: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ღ◈✿ღ,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ღ◈✿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ღ◈✿ღ,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ღ◈✿ღ;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ღ◈✿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ღ◈✿ღ,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ღ◈✿ღ、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ღ◈✿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ღ◈✿ღ。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ღ◈✿ღ,如混淆两种计算方式ღ◈✿ღ,导致应纳税额申报错误ღ◈✿ღ,税务机关会要求补缴税款ღ◈✿ღ,缴纳罚款等ღ◈✿ღ,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ღ◈✿ღ、罚款的税务风险ღ◈✿ღ。
企业应当检查自身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业务初美智佳子ღ◈✿ღ,若是存在ღ◈✿ღ,应当判断企业实际对其所采取的计算方法ღ◈✿ღ,是否存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却在核算应用简易计税税率ღ◈✿ღ,导致少缴税款ღ◈✿ღ,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ღ◈✿ღ。
企业销售产品到国外申报出口退税ღ◈✿ღ,出口产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ღ◈✿ღ,纳税人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ღ◈✿ღ,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ღ◈✿ღ,应纳税而未纳税ღ◈✿ღ、少纳税ღ◈✿ღ,从而面临补税ღ◈✿ღ、罚款ღ◈✿ღ、加收滞纳金ღ◈✿ღ、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ღ◈✿ღ。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ღ◈✿ღ: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ღ◈✿ღ,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ღ◈✿ღ,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ღ◈✿ღ,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ღ◈✿ღ;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ღ◈✿ღ,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ღ◈✿ღ、税务主管部门制定ღ◈✿ღ。
纳税人利用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假报出口来骗税ღ◈✿ღ,或者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ღ◈✿ღ,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定性为骗税ღ◈✿ღ,面临补税ღ◈✿ღ、罚款ღ◈✿ღ、加收滞纳金ღ◈✿ღ、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ღ◈✿ღ。
企业应该杜绝利用出口退税的规定进行骗税等违法犯罪的活动ღ◈✿ღ。企业也应该自查是否有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ღ◈✿ღ,如有发现应该及时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ღ◈✿ღ。
将不合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ღ◈✿ღ,凭证错误类别有的是技术性错误ღ◈✿ღ,如录入错误ღ◈✿ღ、已申报但漏采集等ღ◈✿ღ;也有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ღ◈✿ღ,不需要立案查处ღ◈✿ღ;严重的为涉嫌偷骗税ღ◈✿ღ,需要立案查处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第一条规定ღ◈✿ღ:
企业将不合规凭证进行抵扣初美智佳子ღ◈✿ღ,未做纳税调整ღ◈✿ღ,技术性的错误需重新申报ღ◈✿ღ,一般性违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ღ◈✿ღ、罚款ღ◈✿ღ。严重的涉嫌偷骗税ღ◈✿ღ,需面临立案查处ღ◈✿ღ。
企业将不合规凭证进行抵扣ღ◈✿ღ,未做纳税调整ღ◈✿ღ,技术性的错误需重新申报ღ◈✿ღ,一般性违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ღ◈✿ღ、罚款ღ◈✿ღ。严重的涉嫌偷骗税ღ◈✿ღ,需面临立案查处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ღ◈✿ღ,纳税人应当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ღ◈✿ღ: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ღ◈✿ღ,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ღ◈✿ღ,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ღ◈✿ღ。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含金银首饰)ღ◈✿ღ,对新货物的销售应按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ღ◈✿ღ,如果企业将销售额扣减了旧货物收购价后缴纳增值税ღ◈✿ღ,则需补缴税款ღ◈✿ღ、缴纳滞纳金ღ◈✿ღ,还有可能被罚款ღ◈✿ღ。
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ღ◈✿ღ,如有则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ღ◈✿ღ,缴纳增值税ღ◈✿ღ。
企业向银行贷款ღ◈✿ღ,在贷款的同时ღ◈✿ღ,银行除要求支付利息外ღ◈✿ღ,还要求企业支付与该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ღ◈✿ღ、咨询费等ღ◈✿ღ,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少缴纳增值税ღ◈✿ღ。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ღ◈✿ღ: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ღ◈✿ღ、手续费ღ◈✿ღ、咨询费等费用ღ◈✿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
企业向金融机构等贷款ღ◈✿ღ,在贷款的同时ღ◈✿ღ,除支付利息外ღ◈✿ღ,还支付附加费用ღ◈✿ღ,如财务顾问费ღ◈✿ღ、咨询费等ღ◈✿ღ,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少缴纳增值税ღ◈✿ღ。需补缴税款ღ◈✿ღ、缴纳滞纳金ღ◈✿ღ,还有可能被罚款ღ◈✿ღ。
核查企业本期是否支付了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ღ◈✿ღ、咨询费等ღ◈✿ღ,如支付ღ◈✿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
补充ღ◈✿ღ:增值税法ღ◈✿ღ:“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被删除ღ◈✿ღ,但可通过兜底条款补充(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ღ◈✿ღ。
企业发生的将购入的水ღ◈✿ღ、电销售出去ღ◈✿ღ,这在税法上是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货物ღ◈✿ღ,企业可能出现未及时确认收入ღ◈✿ღ,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ღ◈✿ღ。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ღ◈✿ღ,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ღ◈✿ღ,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ღ◈✿ღ;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ღ◈✿ღ,在企业销售购入的水ღ◈✿ღ、电的时候ღ◈✿ღ,属于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行为ღ◈✿ღ,未及时确认收入会导致少缴增值税ღ◈✿ღ,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将购入的水ღ◈✿ღ、电对外销售ღ◈✿ღ,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ღ◈✿ღ,若是存在ღ◈✿ღ,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ღ◈✿ღ。
在固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ღ◈✿ღ,开发商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ღ◈✿ღ,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ღ◈✿ღ,如果租房者付清冲抵租金后的房款ღ◈✿ღ,便取得了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ღ◈✿ღ;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ღ◈✿ღ,先期交纳的租金退回或者作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ღ◈✿ღ。上述行为很可能导致少计收入ღ◈✿ღ,带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ღ◈✿ღ:《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注释》规定ღ◈✿ღ:
经营租赁服务ღ◈✿ღ,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ღ◈✿ღ。
销售不动产ღ◈✿ღ,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ღ◈✿ღ。不动产ღ◈✿ღ,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ღ◈✿ღ、形状改变的财产ღ◈✿ღ,包括建筑物ღ◈✿ღ、构筑物等ღ◈✿ღ。
房地产企业用“以租代售”形式销售房屋ღ◈✿ღ,以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的ღ◈✿ღ,存在少计不动产租赁收入ღ◈✿ღ,以及少计销售房屋的收入ღ◈✿ღ,少缴纳增值税ღ◈✿ღ。此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ღ◈✿ღ,也存在以冲抵租金的房款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情况ღ◈✿ღ。
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ღ◈✿ღ,不得不采取“以租代售”方式销售房产的ღ◈✿ღ,应关注经营租赁和不动产销售计税收入的具体金额ღ◈✿ღ,确保不少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ღ◈✿ღ。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预售的情况ღ◈✿ღ,由于管理疏忽或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收款等原因ღ◈✿ღ,出现预收款未及时入账ღ◈✿ღ,出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第十条规定ღ◈✿ღ: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ღ◈✿ღ,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ღ◈✿ღ。
预收账款没有准确及时核算ღ◈✿ღ,使得预缴增值税时点延迟ღ◈✿ღ,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ღ◈✿ღ,从而产生罚款及滞纳金ღ◈✿ღ。
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预收账款不入账的情况ღ◈✿ღ,应在预售行为发生时ღ◈✿ღ,按政策要求时间将符合条件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ღ◈✿ღ,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ღ◈✿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ღ◈✿ღ:
自2016年5月1日起ღ◈✿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ღ◈✿ღ,建筑业ღ◈✿ღ、房地产业ღ◈✿ღ、金融业ღ◈✿ღ、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ღ◈✿ღ,纳入试点范围ღ◈✿ღ,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ღ◈✿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ღ◈✿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第十条 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是指有偿提供服务ღ◈✿ღ、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ღ◈✿ღ:……
采用以房抵债情形ღ◈✿ღ,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ღ◈✿ღ,而是直接减少存货成本ღ◈✿ღ、冲销往来账款等ღ◈✿ღ,使企业未计入销售收入ღ◈✿ღ,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ღ◈✿ღ。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ღ◈✿ღ。
自查“开发成本ღ◈✿ღ、开发产品ღ◈✿ღ、资本公积以及往来科目”等是否有大额红字冲销ღ◈✿ღ,同时对未售房源实时跟踪盘点ღ◈✿ღ,比对销售台账及财务核算数据ღ◈✿ღ,翻阅相关合同ღ◈✿ღ,通过摘要内容和原始凭证等资料ღ◈✿ღ,确认是否存在以房抵债未确认收入的行为ღ◈✿ღ。
补充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ღ◈✿ღ,销售货物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是指有偿转让货物ღ◈✿ღ、不动产的所有权ღ◈✿ღ,有偿提供服务ღ◈✿ღ,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ღ◈✿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ღ◈✿ღ:
一ღ◈✿ღ、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ღ◈✿ღ,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ღ;未单独核算的初美智佳子ღ◈✿ღ,不得免征增值税ღ◈✿ღ。
二ღ◈✿ღ、本公告所称农户ღ◈✿ღ,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ღ◈✿ღ,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ღ◈✿ღ,国有农场的职工ღ◈✿ღ。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ღ◈✿ღ、团体ღ◈✿ღ、学校ღ◈✿ღ、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ღ◈✿ღ;有本地户口ღ◈✿ღ,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ღ◈✿ღ,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ღ◈✿ღ。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ღ◈✿ღ,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ღ◈✿ღ,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ღ◈✿ღ。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ღ◈✿ღ。
三ღ◈✿ღ、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ღ◈✿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ღ◈✿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ღ◈✿ღ。
企业错误界定享受免税规定的农户小额贷款ღ◈✿ღ,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ღ◈✿ღ,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ღ◈✿ღ,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ღ◈✿ღ。
企业查看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及系统判定ღ◈✿ღ、核算规则ღ◈✿ღ,自查核实计入免税收入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ღ◈✿ღ。
与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ღ◈✿ღ,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ღ◈✿ღ、滞纳金ღ◈✿ღ、赔偿金ღ◈✿ღ,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ღ◈✿ღ,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注释》规定ღ◈✿ღ:
金融服务ღ◈✿ღ,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ღ◈✿ღ。包括贷款服务ღ◈✿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ღ◈✿ღ、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ღ◈✿ღ。
各种占用ღ◈✿ღ、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ღ◈✿ღ,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ღ◈✿ღ、报酬ღ◈✿ღ、资金占用费ღ◈✿ღ、补偿金等)收入ღ◈✿ღ、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ღ◈✿ღ、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ღ◈✿ღ、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ღ◈✿ღ,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ღ◈✿ღ、押汇ღ◈✿ღ、罚息ღ◈✿ღ、票据贴现ღ◈✿ღ、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ღ◈✿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ღ◈✿ღ。
融资性售后回租ღ◈✿ღ,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ღ◈✿ღ,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ღ◈✿ღ,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ღ◈✿ღ。
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相关的ღ◈✿ღ,且具有利息属性的罚金ღ◈✿ღ、滞纳金ღ◈✿ღ、赔偿金ღ◈✿ღ,如贷款还款违约的罚息ღ◈✿ღ,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ღ◈✿ღ。如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ღ◈✿ღ,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ღ◈✿ღ。
企业自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存在利息属性的罚金ღ◈✿ღ、滞纳金ღ◈✿ღ、赔偿金ღ◈✿ღ,并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取得的上述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ღ◈✿ღ。
发生保险事故后ღ◈✿ღ,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ღ◈✿ღ,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ღ◈✿ღ,可能存在处置损余物资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ღ◈✿ღ。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ღ◈✿ღ、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ღ◈✿ღ,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ღ◈✿ღ,为增值税的纳税人ღ◈✿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ღ◈✿ღ。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ღ◈✿ღ,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ღ◈✿ღ,具体为ღ◈✿ღ: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不论货物是否发出ღ◈✿ღ,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ღ◈✿ღ。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ღ◈✿ღ、船舶ღ◈✿ღ、飞机等货物ღ◈✿ღ,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ღ◈✿ღ,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ღ◈✿ღ。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ღ◈✿ღ,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ღ◈✿ღ。
保险公司将损余物资冲抵赔付支出ღ◈✿ღ,在处置损余物资时ღ◈✿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ღ◈✿ღ,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ღ◈✿ღ,将自产ღ◈✿ღ、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ღ◈✿ღ,应视同销售货物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ღ◈✿ღ,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ღ◈✿ღ,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ღ◈✿ღ,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ღ◈✿ღ,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ღ◈✿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企业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ღ◈✿ღ、提前竣工奖ღ◈✿ღ、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入收入计提销项税额ღ◈✿ღ。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ღ◈✿ღ。
企业自查“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明细账ღ◈✿ღ,核实是否收取了业主单位支付的优质质量奖ღ◈✿ღ、提前竣工奖或其他工程价外费用ღ◈✿ღ,是否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ღ◈✿ღ,销售额ღ◈✿ღ,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ღ◈✿ღ,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ღ◈✿ღ,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ღ◈✿ღ。
电信业务种类适用税率不同ღ◈✿ღ,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初美智佳子ღ◈✿ღ,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ღ◈✿ღ,销售终端等货物税率为13%ღ◈✿ღ,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ღ◈✿ღ,简易征收业务征收率为3%ღ◈✿ღ,可能存在混淆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的风险ღ◈✿ღ。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ღ◈✿ღ,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ღ◈✿ღ,从高适用税率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ღ◈✿ღ、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ღ◈✿ღ,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的ღ◈✿ღ,从高适用税率ღ◈✿ღ。
一ღ◈✿ღ、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ღ◈✿ღ,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ღ◈✿ღ,税率分别调整为16%ღ◈✿ღ、10%ღ◈✿ღ。
三ღ◈✿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ღ◈✿ღ,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ღ◈✿ღ。
四ღ◈✿ღ、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ღ◈✿ღ,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ღ◈✿ღ。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ღ◈✿ღ、跨境应税行为ღ◈✿ღ,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ღ◈✿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ღ◈✿ღ:
一ღ◈✿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ღ◈✿ღ,原适用16%税率的ღ◈✿ღ,税率调整为13%ღ◈✿ღ;原适用10%税率的ღ◈✿ღ,税率调整为9%ღ◈✿ღ。
二ღ◈✿ღ、纳税人购进农产品ღ◈✿ღ,原适用10%扣除率的ღ◈✿ღ,扣除率调整为9%ღ◈✿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ღ◈✿ღ,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ღ◈✿ღ。
三ღ◈✿ღ、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ღ◈✿ღ,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ღ◈✿ღ;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ღ◈✿ღ、跨境应税行为ღ◈✿ღ,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ღ◈✿ღ。
企业可能存在混淆以上业务种类从低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ღ◈✿ღ,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ღ◈✿ღ,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ღ◈✿ღ。
企业自查销售服务台账是否明确区分基础电信服务ღ◈✿ღ、增值电信服务ღ◈✿ღ、货物销售ღ◈✿ღ、房屋租赁ღ◈✿ღ、网络元素出租ღ◈✿ღ、固定资产处置ღ◈✿ღ、门店加盟等业务ღ◈✿ღ,核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分开核算ღ◈✿ღ,适用税率是否正确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ღ◈✿ღ,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ღ◈✿ღ、征收率的ღ◈✿ღ,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ღ◈✿ღ、征收率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的ღ◈✿ღ,从高适用税率ღ◈✿ღ。
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ღ◈✿ღ,未能及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ღ◈✿ღ。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ღ◈✿ღ,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ღ◈✿ღ,具体为ღ◈✿ღ: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不论货物是否发出ღ◈✿ღ,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ღ◈✿ღ。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ღ◈✿ღ、船舶ღ◈✿ღ、飞机等货物ღ◈✿ღ,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ღ◈✿ღ,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ღ◈✿ღ。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ღ◈✿ღ,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ღ◈✿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ღ◈✿ღ,为服务ღ◈✿ღ、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ღ◈✿ღ。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ღ◈✿ღ,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ღ◈✿ღ、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ღ◈✿ღ。
例如发出商品但仍然保留商品所有权和控制权时ღ◈✿ღ,按照会计准则可不予确认收入ღ◈✿ღ,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ღ◈✿ღ,存在因税会差异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ღ◈✿ღ。
查看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ღ◈✿ღ、服务提供时间ღ◈✿ღ,与内部营收账单ღ◈✿ღ、相关收入会计核算等进行对比ღ◈✿ღ,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ღ◈✿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ღ◈✿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ღ◈✿ღ:
(一)发生应税交易ღ◈✿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ღ◈✿ღ;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日ღ◈✿ღ。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期末金额长期较大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存在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ღ◈✿ღ,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ღ◈✿ღ。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ღ◈✿ღ,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ღ◈✿ღ,具体为ღ◈✿ღ: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不论货物是否发出ღ◈✿ღ,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ღ◈✿ღ。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ღ◈✿ღ、船舶ღ◈✿ღ、飞机等货物ღ◈✿ღ,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ღ◈✿ღ,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ღ◈✿ღ。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ღ◈✿ღ,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ღ◈✿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ღ◈✿ღ,为服务ღ◈✿ღ、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ღ◈✿ღ。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ღ◈✿ღ,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ღ◈✿ღ、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ღ◈✿ღ。
查看“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ღ◈✿ღ,对照原始凭证逐项核实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逐年增加款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ღ◈✿ღ;是否存在将资金借给集团外单位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ღ◈✿ღ;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需偿付的预收账款未转入收入的情况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ღ◈✿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ღ◈✿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ღ◈✿ღ:
(一)发生应税交易ღ◈✿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ღ◈✿ღ;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日ღ◈✿ღ。
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ღ◈✿ღ,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ღ◈✿ღ,未确认收入ღ◈✿ღ,未计提销项税额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ღ◈✿ღ,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ღ◈✿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注释》规定ღ◈✿ღ:
金融服务ღ◈✿ღ,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ღ◈✿ღ。包括贷款服务ღ◈✿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ღ◈✿ღ、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ღ◈✿ღ。
各种占用ღ◈✿ღ、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ღ◈✿ღ,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ღ◈✿ღ、报酬ღ◈✿ღ、资金占用费ღ◈✿ღ、补偿金等)收入ღ◈✿ღ、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ღ◈✿ღ、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ღ◈✿ღ、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ღ◈✿ღ,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ღ◈✿ღ、押汇ღ◈✿ღ、罚息ღ◈✿ღ、票据贴现ღ◈✿ღ、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ღ◈✿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ღ◈✿ღ。
融资性售后回租ღ◈✿ღ,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ღ◈✿ღ,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ღ◈✿ღ,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ღ◈✿ღ。
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ღ◈✿ღ,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ღ◈✿ღ,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ღ◈✿ღ,销售额ღ◈✿ღ,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ღ◈✿ღ,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ღ◈✿ღ,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ღ◈✿ღ:
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ღ◈✿ღ,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ღ◈✿ღ,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ღ◈✿ღ,结合申报数据ღ◈✿ღ,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ღ◈✿ღ,适用税率是否准确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注释》规定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ღ◈✿ღ:
查看租赁合同条款ღ◈✿ღ,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ღ◈✿ღ,确认实物ღ◈✿ღ、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ღ◈✿ღ。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ღ◈✿ღ,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ღ◈✿ღ,具体为ღ◈✿ღ: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不论货物是否发出ღ◈✿ღ,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ღ◈✿ღ。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ღ◈✿ღ,为货物发出的当天ღ◈✿ღ,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ღ◈✿ღ、船舶ღ◈✿ღ、飞机等货物ღ◈✿ღ,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ღ◈✿ღ。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ღ◈✿ღ,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ღ◈✿ღ。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ღ◈✿ღ,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先开具发票的ღ◈✿ღ,为开具发票的当天ღ◈✿ღ。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ღ◈✿ღ,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ღ◈✿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ღ◈✿ღ,为服务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ღ◈✿ღ。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ღ◈✿ღ,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ღ◈✿ღ、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注释》规定ღ◈✿ღ:
现代服务ღ◈✿ღ,是指围绕制造业ღ◈✿ღ、文化产业ღ◈✿ღ、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ღ◈✿ღ、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ღ◈✿ღ。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ღ◈✿ღ、信息技术服务ღ◈✿ღ、文化创意服务ღ◈✿ღ、物流辅助服务ღ◈✿ღ、租赁服务ღ◈✿ღ、鉴证咨询服务ღ◈✿ღ、广播影视服务ღ◈✿ღ、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ღ◈✿ღ。
(1)融资租赁服务ღ◈✿ღ,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ღ◈✿ღ。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ღ◈✿ღ、型号ღ◈✿ღ、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ღ◈✿ღ,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ღ◈✿ღ,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ღ◈✿ღ,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ღ◈✿ღ,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ღ◈✿ღ,以拥有其所有权ღ◈✿ღ。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ღ◈✿ღ,均属于融资租赁ღ◈✿ღ。
(2)经营租赁服务ღ◈✿ღ,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ღ◈✿ღ。
将建筑物ღ◈✿ღ、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ღ◈✿ღ、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ღ◈✿ღ,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ღ◈✿ღ。
车辆停放服务ღ◈✿ღ、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ღ◈✿ღ、过桥费ღ◈✿ღ、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ღ◈✿ღ。
光租业务ღ◈✿ღ,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ღ◈✿ღ,不配备操作人员ღ◈✿ღ,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ღ◈✿ღ,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ღ◈✿ღ。
干租业务ღ◈✿ღ,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ღ◈✿ღ,不配备机组人员ღ◈✿ღ,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ღ◈✿ღ,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ღ◈✿ღ。
查看相关租赁合同ღ◈✿ღ、租金支付等凭证ღ◈✿ღ,核实“其他业务收入”等ღ◈✿ღ,判断是否已于应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计入收入并申报增值税ღ◈✿ღ。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ღ◈✿ღ,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ღ◈✿ღ,未计增值税收入风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ღ◈✿ღ,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ღ◈✿ღ。
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ღ◈✿ღ,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ღ◈✿ღ,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ღ◈✿ღ。
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ღ◈✿ღ,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ღ◈✿ღ,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ღ◈✿ღ,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ღ◈✿ღ。
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视同应税交易ღ◈✿ღ,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ღ◈✿ღ:
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废品ღ◈✿ღ,未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ღ◈✿ღ;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ღ◈✿ღ、废旧材料等ღ◈✿ღ,未按正确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ღ◈✿ღ;以废弃物处置收入抵减清理费用ღ◈✿ღ,造成少计销售收入ღ◈✿ღ,少缴增值税ღ◈✿ღ;在处理废弃物过程中ღ◈✿ღ,替关联方支付相关费用ღ◈✿ღ,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或多列费用ღ◈✿ღ。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ღ◈✿ღ、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ღ◈✿ღ,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ღ◈✿ღ,为增值税的纳税人ღ◈✿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ღ◈✿ღ。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ღ◈✿ღ、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ღ◈✿ღ,是指有偿提供加工ღ◈✿ღ、修理修配劳务ღ◈✿ღ。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ღ◈✿ღ、修理修配劳务ღ◈✿ღ,不包括在内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ღ◈✿ღ: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ღ◈✿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ღ◈✿ღ。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ღ◈✿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ღ◈✿ღ。
与生产部门ღ◈✿ღ、财务部门核实残次废品和下脚料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方法ღ◈✿ღ,查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明细ღ◈✿ღ,确认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ღ◈✿ღ、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ღ◈✿ღ。
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ღ◈✿ღ、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ღ◈✿ღ、广告促销费ღ◈✿ღ、上架费ღ◈✿ღ、展示费ღ◈✿ღ、管理费等ღ◈✿ღ,不属于平销返利ღ◈✿ღ,将上述费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ღ◈✿ღ,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ღ◈✿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ღ◈✿ღ: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ღ◈✿ღ、销售额无必然联系ღ◈✿ღ,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ღ◈✿ღ,例如进场费ღ◈✿ღ、广告促销费ღ◈✿ღ、上架费ღ◈✿ღ、展示费ღ◈✿ღ、管理费等ღ◈✿ღ,不属于平销返利ღ◈✿ღ,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ღ◈✿ღ,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ღ◈✿ღ。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ღ◈✿ღ、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ღ◈✿ღ、金额ღ◈✿ღ、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ღ◈✿ღ,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ღ◈✿ღ,不征收营业税ღ◈✿ღ。
查看有关合同协议ღ◈✿ღ、产品出库手续ღ◈✿ღ、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ღ◈✿ღ,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ღ◈✿ღ。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ღ◈✿ღ,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ღ◈✿ღ,将简易计税项目ღ◈✿ღ、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ღ◈✿ღ,多计进项税额ღ◈✿ღ。比如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行业老项目ღ◈✿ღ、包工部分包料ღ◈✿ღ、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ღ◈✿ღ;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ღ◈✿ღ、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ღ◈✿ღ,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ღ◈✿ღ,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ღ◈✿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ღ◈✿ღ: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ღ◈✿ღ,未清楚划分简易计税项目ღ◈✿ღ、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ღ◈✿ღ,多计进项税额ღ◈✿ღ,少缴增值税风险ღ◈✿ღ。
查看收入ღ◈✿ღ、成本ღ◈✿ღ、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ღ◈✿ღ,确认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收入ღ◈✿ღ,是否有项目归属错误的材料成本费用ღ◈✿ღ,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额ღ◈✿ღ。如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ღ◈✿ღ、免税项目ღ◈✿ღ,是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ღ◈✿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ღ◈✿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进项转出ღ◈✿ღ。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ღ◈✿ღ、丢失ღ◈✿ღ、霉烂变质ღ◈✿ღ,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ღ◈✿ღ、商品被依法没收ღ◈✿ღ、销毁ღ◈✿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ღ◈✿ღ,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ღ◈✿ღ。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ღ◈✿ღ、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ღ◈✿ღ、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ღ◈✿ღ,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ღ◈✿ღ、丢失ღ◈✿ღ、霉烂变质的损失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ღ◈✿ღ、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和不动产ღ◈✿ღ。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ღ◈✿ღ、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ღ◈✿ღ。
本条第(四)项ღ◈✿ღ、第(五)项所称货物ღ◈✿ღ,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ღ◈✿ღ,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ღ◈✿ღ、采暖ღ◈✿ღ、卫生ღ◈✿ღ、通风ღ◈✿ღ、照明ღ◈✿ღ、通讯ღ◈✿ღ、煤气ღ◈✿ღ、消防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中央空调ღ◈✿ღ、电梯ღ◈✿ღ、电气ღ◈✿ღ、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ღ◈✿ღ。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ღ◈✿ღ、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ღ◈✿ღ,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ღ◈✿ღ。
固定资产ღ◈✿ღ,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ღ◈✿ღ、机械ღ◈✿ღ、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ღ◈✿ღ、工具ღ◈✿ღ、器具等有形动产ღ◈✿ღ。
非正常损失ღ◈✿ღ,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ღ◈✿ღ、丢失ღ◈✿ღ、霉烂变质ღ◈✿ღ,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ღ◈✿ღ、销毁ღ◈✿ღ、拆除的情形ღ◈✿ღ。
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ღ◈✿ღ、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ღ◈✿ღ,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ღ◈✿ღ,少缴增值税的风险ღ◈✿ღ。
查看“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ღ◈✿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ღ◈✿ღ,核实存货被盗ღ◈✿ღ、丢失ღ◈✿ღ、霉烂ღ◈✿ღ、盘亏原因ღ◈✿ღ,查看报废ღ◈✿ღ、毁损ღ◈✿ღ、变质ღ◈✿ღ、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ღ◈✿ღ、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ღ◈✿ღ,核实存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ღ◈✿ღ,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ღ◈✿ღ。
风险点44ღ◈✿ღ: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ღ◈✿ღ:
六ღ◈✿ღ、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ღ◈✿ღ,发生非正常损失ღ◈✿ღ,或者改变用途ღ◈✿ღ,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ღ◈✿ღ、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ღ◈✿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ღ◈✿ღ,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ღ◈✿ღ、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和不动产ღ◈✿ღ。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ღ◈✿ღ、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ღ◈✿ღ。
本条第(四)项ღ◈✿ღ、第(五)项所称货物ღ◈✿ღ,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ღ◈✿ღ,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ღ◈✿ღ、采暖ღ◈✿ღ、卫生ღ◈✿ღ、通风ღ◈✿ღ、照明ღ◈✿ღ、通讯ღ◈✿ღ、煤气ღ◈✿ღ、消防ღ◈✿ღ、中央空调ღ◈✿ღ、电梯ღ◈✿ღ、电气ღ◈✿ღ、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ღ◈✿ღ。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ღ◈✿ღ、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ღ◈✿ღ,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ღ◈✿ღ。
固定资产ღ◈✿ღ,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ღ◈✿ღ、机械ღ◈✿ღ、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ღ◈✿ღ、工具ღ◈✿ღ、器具等有形动产ღ◈✿ღ。
非正常损失ღ◈✿ღ,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ღ◈✿ღ、丢失ღ◈✿ღ、霉烂变质ღ◈✿ღ,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ღ◈✿ღ、销毁ღ◈✿ღ、拆除的情形ღ◈✿ღ。
查看“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ღ◈✿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ღ◈✿ღ,核实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ღ◈✿ღ,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ღ◈✿ღ,并按照下列公式判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ღ◈✿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ღ◈✿ღ,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ღ◈✿ღ。
在建工程发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ღ◈✿ღ,存在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ღ◈✿ღ: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ღ◈✿ღ、免征增值税项目ღ◈✿ღ、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和不动产ღ◈✿ღ。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ღ◈✿ღ、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ღ◈✿ღ、不动产ღ◈✿ღ。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ღ◈✿ღ、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ღ◈✿ღ、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ღ◈✿ღ。
本条第(四)项ღ◈✿ღ、第(五)项所称货物ღ◈✿ღ,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ღ◈✿ღ,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ღ◈✿ღ、采暖ღ◈✿ღ、卫生ღ◈✿ღ、通风ღ◈✿ღ、照明ღ◈✿ღ、通讯ღ◈✿ღ、煤气ღ◈✿ღ、消防ღ◈✿ღ、中央空调ღ◈✿ღ、电梯ღ◈✿ღ、电气ღ◈✿ღ、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ღ◈✿ღ。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ღ◈✿ღ、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ღ◈✿ღ,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ღ◈✿ღ、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ღ◈✿ღ。
固定资产ღ◈✿ღ,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ღ◈✿ღ、机械ღ◈✿ღ、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ღ◈✿ღ、工具ღ◈✿ღ、器具等有形动产ღ◈✿ღ。
非正常损失ღ◈✿ღ,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ღ◈✿ღ、丢失ღ◈✿ღ、霉烂变质ღ◈✿ღ,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ღ◈✿ღ、销毁ღ◈✿ღ、拆除的情形ღ◈✿ღ。
查看“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ღ◈✿ღ、内部资产损失审批资料ღ◈✿ღ,核实在建工程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ღ◈✿ღ,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ღ◈✿ღ。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ღ◈✿ღ,国债ღ◈✿ღ、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ღ◈✿ღ,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ღ◈✿ღ。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ღ◈✿ღ、地方政府债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ღ◈✿ღ,一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ღ◈✿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ღ◈✿ღ:
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ღ◈✿ღ、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ღ◈✿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ღ◈✿ღ,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ღ◈✿ღ,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ღ◈✿ღ。
风险点47ღ◈✿ღ:统借统还业务中ღ◈✿ღ,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ღ◈✿ღ,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存在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ღ◈✿ღ,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ღ◈✿ღ,应全额缴纳增值税ღ◈✿ღ。
7.统借统还业务中ღ◈✿ღ,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ღ◈✿ღ,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ღ◈✿ღ。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ღ◈✿ღ,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ღ◈✿ღ,应全额缴纳增值税ღ◈✿ღ。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ღ◈✿ღ,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ღ◈✿ღ,下同)ღ◈✿ღ,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ღ◈✿ღ。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ღ,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ღ◈✿ღ,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ღ◈✿ღ,再转付企业集团ღ◈✿ღ,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ღ◈✿ღ。
统借统还业务中ღ◈✿ღ,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计入增值税收入ღ◈✿ღ,少缴增值税风险ღ◈✿ღ。
查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ღ◈✿ღ,核实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况ღ◈✿ღ,确认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ღ◈✿ღ。尊龙新版官网网页版z6尊龙ღ◈✿ღ。尊龙z6mg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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